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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布式發電 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2018-03-20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征求《分布式發電
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能源局)、經信委(工信委、工信廳),國家能源局各派出監管機構,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內蒙古電力公司,華能、大唐、華電、國能投、國電投集團公司,電力規劃設計總院、水電水利規劃設計總院、相關行業協會(聯盟)、國家可再生能源中心:
  為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落實《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和電力體制改革配套文件要求,創新分布式發電市場機制和商業模式,促進分布式發電持續健康發展,我們組織研究起草了《分布式發電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請你單位結合職能研提意見,并請于3月28日下班前將書面意見反饋我局新能源司。
  聯系電話:010-68555030 傳真:010-68555045
  附件:《分布式發電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
2018年3月20日


附件:

分布式發電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第一條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引,按照《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和電力體制改革配套文件要求,創新分布式發電市場機制和商業模式,促進分布式發電健康可持續發展,提高能源效率,保護生態環境,加快推動我國能源生產和消費革命,構建清潔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體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分布式發電是指接入配電網運行,發電量就近消納的中小型發電設施,以及有電力輸出的能源綜合利用系統。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對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分布式發電方式:
     (一)裝機容量5萬千瓦及以下的小水電站;
     (二)以各個電壓等級接入配電網的風能、太陽能、生物質能、海洋能、地熱能等新能源發電;
     (三)除煤炭直接燃燒以外的各種廢棄物發電,多種能源互補發電,余熱余壓余氣發電等資源綜合利用發電;
     (四)裝機容量5萬千瓦及以下的煤層氣發電;
     (五)綜合能源利用效率高于70%且電力就近消納的天然氣熱電冷聯供、燃煤蒸汽背壓分布式供能系統等;
     (六)分布式儲能設施,以及新能源微電網、終端一體化集成供能系統、區域能源網絡(能源互聯網)等能源綜合利用系統。
       第四條分布式發電接網電壓等級在35千伏及以下的,裝機容量不超過2萬千瓦(有自身電力消費的,扣除當年用電最大負荷后不超過2萬千瓦);接網電壓等級在110千伏(或66千伏,以下同)的,裝機容量不超過5萬千瓦且在該電壓等級范圍內就近消納。
       第五條分布式發電應遵循因地制宜、清潔低碳、安全高效、分散布局、就近利用的原則,充分利用當地可再生能源和綜合利用資源,替代和減少化石能源消費。
       第六條分布式發電在投資、設計、建設、運營等各個環節均依法實行開放、公平的市場競爭機制。分布式發電項目應符合國家環保相關政策規定,符合有關管理要求,保證工程質量和生產安全。
       第七條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國分布式發電產業政策,發布技術標準和工程規范,指導和監督各地區分布式發電的發展規劃、建設和運行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項目建設和管理


       第八條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地級市或縣(市)級能源主管部門編制分布式發電發展規劃,將分布式發電納入當地能源和電力發展規劃,所在地區電網企業(含社會資本投資增量配電網的企業,以下同)配套制定分布式發電接入配電網規劃。
       第九條鼓勵企業、專業化能源服務公司和包括個人在內的各類電力用戶投資建設并經營分布式發電項目,豁免分布式發電項目發電業務許可。
       第十條各省級投資主管部門和能源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本地區分布式發電建設。依據簡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則,實行分級管理,鼓勵同一個開發主體投資的能源綜合利用系統作為整體核準或備案。
      第十一條分布式發電投資方和電網企業協商確定電量就近消納事宜,電網企業出具分布式發電項目就近消納認定意見,明確分布式發電項目的電力消納范圍。雙方對消納認定意見存在爭議的,由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派出機構進行裁定。
       第十二條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組織分布式發電示范項目建設,促進先進技術裝備應用,推動分布式發電發展機制和管理方式創新,促進技術進步和產業化發展。


第三章 電網接入


       第十三條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方面以促進分布式發電發展和保障電網安全運行為原則,制定滿足不同電壓等級實際運行需求的分布式發電接入配電網技術標準、工程規范和相關管理辦法,以及配電網接納分布式發電能力評估方法等。
       第十四條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會同所在區域內電網企業研究并逐步建立定期公布分電壓等級、分區域配電網可接納分布式發電容量、負荷情況以及其他分布式發電并網所需信息的工作機制,各省級及以下電網企業應向各類分布式發電投資者提供其所需的電網接入條件和信息咨詢服務。
       第十五條電網企業負責分布式發電外部接網設施以及由接入引起公共電網改造部分的投資建設,并為分布式發電提供便捷、及時、高效的接入電網服務,與投資經營分布式發電設施的項目單位(或個體經營者、家庭用戶)簽訂并網協議。
       第十六條電網企業應制定分布式發電并網工作流程,以地級市或縣(市)為單位設立并公布接受分布式發電投資人申報的地點及聯系方式,提高服務效率,保證無障礙接入。
對于以35千伏及以下電壓等級接入配電網的分布式發電,電網企業應按專門設置的簡化流程辦理并網申請,并提供咨詢、調試和并網驗收等服務。
       對于小水電站和以35千伏以上電壓等級接入配電網的分布式發電,電網企業應根據其接入方式、電量使用范圍,本著簡便和及時高效的原則做好并網管理,提供相關服務。


第四章 市場交


       第十七條開展分布式發電與配電網內就近電力用戶的電力交易,電網企業承擔分布式發電的電力輸送并配合有關電力交易機構組織分布式發電市場化交易。
       第十八條分布式發電項目根據各類分布式發電特點和相關政策,既可與電力用戶進行電力直接交易,也可委托電網企業代售電,也可采用全額上網方式。
       第十九條隨著用戶參與輔助服務市場,鼓勵分布式發電參與輔助服務市場,允許第三方輔助服務提供者與分布式發電聯合為系統提供輔助服務。
       第二十條省級電力交易中心設立地級市或縣(市)級電網區域分布式發電交易平臺子模塊,或由地級市或縣(市)級電力調度機構或社會資本投資增量配電網的調度運營機構開展相關電力交易。
       第二十一條電力調度機構負責配電網內分布式發電運行、電力電量平衡等,確保電力用戶可靠用電以及分布式發電項目電量充分利用。分布式發電項目投資方應按有關規定報送出力預測結果和實時運行信息。
       第二十二條電網企業接受交易雙方委托負責交易電量的計量和電費收繳,按月對分布式發電項目的交易電量進行結算。分布式發電項目和電力用戶也可自行進行交易電量結算。
       第二十三條在實行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制時,通過電網交易的可再生能源電量計入當地電網企業所在區域的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完成量。
       第二十四條推進綜合能源服務,構建用戶側智慧用能新模式;培育虛擬電廠、負荷集成商等新型市場主體,建立合理的靈活性資源補償機制;鼓勵提供更多差異化的能源商品和服務方案,拓展智慧用能增值服務新模式;鼓勵發展第三方運維主體,培育分布式發電運維產業。


第五章 運行管理


       第二十五條分布式發電有關并網協議、購售電合同的執行等事項,由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派出機構會同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協調,或委托下級部門協調。
分布式發電如涉及供電營業范圍調整,應由分布式發電投資方、電力用戶、電網企業協商劃分,如有爭議,由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派出機構會同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裁定。
       第二十六條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派出機構組織建立分布式發電的監測、統計、信息交換和信息公開等體系,可委托電網企業或第三方運維公司、大數據平臺服務公司等承擔有關信息統計工作,分布式發電項目單位(或個體經營者、家庭用戶)應配合提供有關信息。
       第二十七條分布式發電投資方要建立健全運行管理規章制度(或委托第三方運維主體完成)。包括個人和家庭用戶在內的所有投資方及其委托的第三方運維主體,均應按相關技術標準、工程規范和管理辦法的要求建設、運行分布式發電項目,均有義務在電網企業的指導下配合或參與運行維護,保障項目安全可靠運行。
       第二十八條分布式發電設施并網接入點應安裝電能計量裝置,滿足上網電量的結算需要。電網企業負責對電能計量進行管理,并對分布式發電投資方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服務商開放計量信息電子渠道采集服務。
分布式發電在運行過程中應保存完整的能量輸出和燃料消耗計量數據。
       第二十九條擁有分布式發電設施的項目單位、個人及家庭用戶應接受能源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包括原始數據在內的運行記錄。
       第三十條分布式發電應滿足有關發電、供電質量要求,運行管理應滿足有關技術、管理規定和規程規范要求。
電網企業及電力調度機構應公平對待分布式發電,保障分布式發電正常運行。具備條件的分布式發電在緊急情況下應接受并服從電力調度機構的應急調度。


第六章 監管及政策措施


       第三十一條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派出機構會同有關部門指導電力交易機構制定分布式發電市場化交易規則。
       第三十二條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分布式發電監管辦法,省級價格、能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派出機構對分布式發電基本情況、并網接入情況、相關價格及收費政策執行情況、電費結算及補貼支付情況、市場交易情況等實施監管,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負責分布式發電安全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派出機構會同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建立并網和交易爭議協調機制,切實保障各方權益。
       第三十四條分布式發電項目補貼、備用容量費、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交叉補貼、市場化交易過網費、接入引起的電網改造投資、碳交易和綠證交易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派出機構及價格、財政等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分布式發電管理實施細則。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名詞解釋


     (1)分布式發電:是指接入配電網運行,發電量就近消納的中小型發電設施,以及有電力輸出的能源綜合利用系統。
     (2)就近消納:分布式發電和電力用戶存在110千伏及以下電壓等級的電氣聯絡,分布式發電所發電量在110千伏及以下電壓等級范圍內消納,消納范圍可以是同一臺區、同一座變電站(電壓等級在110千伏及以下)、跨不同變電站(變電站之間存在110千伏及以下的直接聯絡)等幾種情形。接入用戶內部電網(最高電壓等級為110千伏以上的)的分布式發電,可在用戶內部電網110千伏及以上電壓等級范圍內消納。
     (3)電網企業:包括國家電網、南方電網、地方電網企業以及社會資本投資的增量配電網企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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